碳排放评估
实施流程解析
作者简介:
徐渭渭,低碳领域项目工程师,2019年至今参与浙江省、杭州市、山西省等省市碳排放核查工作;作为项目组长负责湖州市、南浔区、安吉县、义乌市等地市县区工业领域碳达峰方案编制项目;另外还参与多个国家级绿色工厂第三方评价及浙江省用能确权项目。
      工业企业作为我国碳排放的重要主体,如何科学评估其碳排放量成为我国能否如期实现碳减排国际承诺的关键所在。根据《碳排放管理体系实施指南》(DB11/T 1559-2018)“6.3 碳评估”条款中描述的相关内容,本文重点对新、改、扩建项目及异地搬迁项目的碳排放评估实施流程阐述如下。
1、核算边界确认
      新建项目和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的核算边界不同,新建项目是以法人企业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需要对拟建项目、项目实施前后企业边界分别作为核算边界进行核算。对于涉及产能置换、区域削减的建设项目,需要核算被置换项目及污染物减排量出让方碳排放量变化情况。      
2、数据资料收集
      新建项目的数据资料主要依据项目可研报告、立项文件、设计文件等中的能源类型及消费量、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涉及二氧化碳排放的工业生产过程原辅料使用量、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产品产量等内容。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还应调查现有项目的评价基准年二氧化碳排放情况,基准年的选择可为近三年排放量最大的一年。如企业已纳入国家或省级碳排放核算相关平台,其现有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各类型排放量、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产品产量等相关数据可直接从平台引用。
3、温室气体排放及碳排放绩效核算
       确定项目核算边界、获取相关数据后,根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标准,选择相应行业的核算方法分别计算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当无相应行业标准时,参照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2014]2920号、[2015]1722号等文件发布的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进行核算。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单独核算现有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碳排放总量、“以新带老”削减量及最终排放量。具体核算表如下:
表1 新建项目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表
核算指标
拟实施建设项目
企业最终排放量(t)
产生量(t/a)
排放量(t/a)
二氧化碳
A
B
C=B
温室气体
D
E
F=E
表2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项目温室气体和二氧化碳排放核算表
核算指标
企业现有项目
拟实施建设项目
“以新带老”削减量(t/a)

企业最终排放量(t/a)

产生量(t/a)
排放量(t/a)
产生量(t/a)
排放量(t/a)
二氧化碳
A
B
C
D
E
F=B+D-E
温室气体
G
H
I
J
K
L=H+J-K
      碳排放绩效包括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Q工增、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Q工总、单位产品碳排放Q产品、单位能耗碳排放Q能耗,各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
Q工增=E碳总÷G工增
Q工增—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tCO2/万元;
E碳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G工增—项目满负荷运行时工业增加值,万元。
(2)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
Q工总=E碳总÷G工总
Q工总—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tCO2/万元;
E碳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G工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工业总产值,万元。
(3)单位产品碳排放
Q产品=E碳总÷G产量
Q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tCO2/产品产量计量单位;
E碳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G产量—项目满负荷运行时产品产量,无特定计量单位时以t产品计。核算产品范围参照环办气候[2021]9号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中主营产品统计代码统计。
(4)单位能耗碳排放
Q能耗=E碳总÷G能耗
Q能耗—单位能耗碳排放,tCO2/t标煤;
E碳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G能耗—项目满负荷运行时总能耗(以当量值计),t标煤。
4、碳排放评估
      根据上述排放量及排放绩效结果,对企业建设项目实施前后碳排放情况进行纵向对比,与所在区域、行业(产品)进行横向对比,以此评估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深挖减排潜力,预估减碳效益。
4.1 碳排放绩效评价
4.1.1 横向评价
      将建设项目的碳排放水平优先与国家和省级最近一年公开发布的碳排放强度基准水平和标杆水平进行对标分析,当其他评价指标无国家或省级绩效标准时,则参考国内外既有行业的碳排放绩效标准,或排放单位自身的历史最佳水平,同时需对参考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若实在无法获取相关绩效标准时,可暂时不评价。以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水平为例对标如下:
碳排放水平
碳排放强度
I类
低于基准值X%以上(基准值)
II类
低于基准值X%以下
III类
高于基准值
表3 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水平
4.1.2 纵向评价
      根据拟实施改扩建或异地搬迁建设项目和企业现有项目绩效核算结果,对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碳排放绩效进行纵向对比分析,项目实施后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强度原则上不高于现有项目。
4.2 对项目所在地碳排放强度考核的影响分析
拟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当地“十四五”末考核年碳排放强度影响大小按下式计算:
α=(E碳总/G项目÷Q市-1)×100%
α—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对设区市碳排放强度影响比例;
E碳总—拟建设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G项目—拟建设项目满负荷运行时年度工业增加值,万元;
Q市—设区市“十四五”末考核年度碳排放强度;
当α>0时,该建设项目对设区市碳强度考核有负效应,须要结合项目规模、产值和碳排放总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项目对区域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可达性的影响程度,并通过产品/服务特征、生产工艺设备、能源品种、规章制度、人员能力和意识等方面提出项目减碳措施和计划。无法获取设区市“十四五”末考核年碳排放强度数据时,可暂时不进行分析评价。
4.3 对碳达峰的影响分析
拟建设项目建成后,对当地达峰峰值的影响大小按下式计算:
β=(E碳总÷E市)×100%
β—项目碳排放量占区域达峰年年度碳排放总量比例;
E市—达峰年落实到设区市年度碳排放总量,tCO2;
E碳总—拟建设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当β≥0.15%时或项目碳排放量≥2.6万吨(综合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时,须综合分析与本市碳达峰行动的关联性和达峰方案的符合性,并通过产品/服务特征、生产工艺设备、能源品种、规章制度、人员能力和意识等方面进一步判断项目减排潜力,明确是否纳入高耗能、高排放重大项目清单及相关管理要求。
5、完成碳评估报告
       对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文件,评估范围、评估时间段、评估组成员及分工安排,碳排放管理状况、监测统计状况(计划)、碳排放源识别、活动水平数据及其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碳排放量计算结果、碳排放绩效对标情况、减污降碳措施及可行性等内容进行报告。